| 3.1 | 聯絡校友間之感情。 |
| 3.2 | 舉辦各種旅遊及康樂活動。 |
| 3.3 | 與母校及各地校友會保持密切聯繫。 |
| 3.4 | 協助本省合法僑團之社會福利、慈善及學術工作。 |
| 4.1 | 資格 --- 凡曾在培英中、小學畢業、肄業,或曾任教職員工者。 |
| 4.2 | 類別 --- (a) 會員, (b) 永遠會員, (c) 榮譽會員, |
(d) 名譽會長, (e) 永遠名譽會長, (f) 永遠名譽主席。
| 5.1 | 會員 --- 每年繳費拾元,四月前繳交。 |
| 5.2 | 永遠會員 --- 壹次過繳費壹百元,以後永遠免繳年費。 |
| 5.3 | 榮譽會員 --- 壹次過繳費二百元,以後永遠免繳年費。 |
| 5.4 | 名譽會長 --- 由本會聘任上年度曾捐助本會經費五百元或以上者。 |
| 5.5 | 永遠名譽會長 --- 由本會聘任上年度曾捐助本會經費壹仟元或以上者得。 |
| 5.6 | 永遠名譽主席 --- 由本會聘任曾任本會主席十年以上者。 |
主席一人、副主席二人,秘書、財政、監察、總務、康樂及公關,
| 7.1 | 委員會十五人於每隔一年之會員大會時選出之,當選委員即席互選, |
| 7.2 | 選舉票於會員大會前十四日連會員名單寄與會員。 |
| 7.3 | 凡未繳會費者無選舉及被選權。 |
| 7.4 | 委員中如有因事離加拿大逾半年, |
| 7.5 | 主席連選,得連任一次。 |
| 8.1 | 委員會會議 ---
每三個月舉行一次,但如主席認為需要時,可隨時召開之。 |
| 8.2 | 委員因事不克出席委員會會議,可授權另一委員代表出席, |
| 8.3 | 會員大會 --- 於每年四月慶祝校祖日時舉行之。以達三十人以上為合法定人數。 |
| 8.4 | 特別會員大會 ---
如經過半數會員書面要求,或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, |
| 8.5 | 永遠會員、榮譽會員、永遠名譽主席及上屆主席, |
以上會章於一九七六年四月廿四日通過,一九七八年四月廿六日、